关于近期丰台区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餐饮门店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置通报品安全问题的处置通报
来源:丰台市场监管
1、七武士(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北京忆川海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北京京都美味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北京聚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北京全味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北京圣得香饺子馆,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北京世邦连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北京顺福祥羊蝎子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9、北京千客楼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0、北京喜军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对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1、北京刘家窑胜利玉林烤鸭有限公司,当事人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12、北京鸦儿李记伊新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13、北京顺民心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4、北京第一金字招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5、北京东亮福生小吃店,当事人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餐饮服务设施、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6、北京嘉禾易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7、北京口香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8、北京通宝健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9、北京金春满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问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北京天天佳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创建时间: 202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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