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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车之鉴】这些企业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被行政处罚!
来源:食安学苑

处罚案例

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9月26日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规定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规定还要求企业要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规定于202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规定》发布实施后,在食品行业落实情况如何?小编近日收集整理了部分有关《规定》落实的案例,涉及生产企业、餐饮企业、学校食堂等,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

超市未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南充开出首张罚单

2022年12月29日,仪陇县市场监管局在“春雷行动2023”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某超市。执法人员对该超市当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整改情况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员岗位职责,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当事人的相关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2023年1月28日,仪陇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餐饮企业未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被当场警告

2022年12月20日,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餐饮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一餐饮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未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其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餐饮单位当场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该处罚决定书也是《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全市开出的首张处罚单。

案例三

食品销售单位未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被当场警告

张家港市开发区分局对辖区某食品销售单位落实“日管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品销售单位虽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建立了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了自查,但是食品安全员并未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根据风险管控清单开展每日检查,未依规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自查工作不能替代“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单位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案例四

速冻食品企业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被罚

张家港市开发区分局对辖区某食品销售单位落实“日管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品销售单位虽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建立了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了自查,但是食品安全员并未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根据风险管控清单开展每日检查,未依规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自查工作不能替代“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单位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案例五

沿滩区5家企业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被立案查处

2023年1月中旬,自贡市沿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厂区卫生状况较差、库房原辅料无标签标示、三防措施不到位、无进货台账、索票索证不齐全等问题,未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及食品安全员守则,未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和《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沿滩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5家企业予以立案调查。

案例六

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销售单位被立案调查

2023年1月10日,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春雷行动2023”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执法检查。

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宜宾市南溪区某食品有限公司正在进行花生烘烤生产活动。但未建立食品安全生产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未建立食品安全员守则,未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和《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2022年未对食品安全员进行考核。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南溪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企业予以立案调查。

小结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随着《规定》的深入实施,没有按照《规定》落实主体责任的企业都分别依据其违法情形和程度的不同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这表明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都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和《规定》的要求,加强对于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食品伙伴网建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按照要求培训和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切实落实好主体责任。

创建时间: 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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