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拟规定:不得对学校食品安全事件谎报缓报
来源:中国新闻网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教育部会同国家食药监总局、国家卫计委研究制定了《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学校食品安全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涉学校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征求意见稿》指出,学校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关键岗位责任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每年接受相应的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知识。
《征求意见稿》提到,学校应当建立食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学校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生产经营信息。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状况自查自评制度,食堂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征求意见稿》要求,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学校引入社会力量承办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取得食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堂禁止采购、存放、使用以下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野生蘑菇、发芽发青土豆、鲜黄花等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食品原材料;亚硝酸盐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高等学校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不含植物性食品、预包装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糕点、现榨饮料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专间。中小学、幼儿园的食堂原则上不得制售冷食类、生食类、裱花糕点以及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至食用前在常温下存放不应超过2个小时,并尽量当餐用完。存放需超过2个小时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采取热藏或冷藏方式存放,再次利用时,必须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经高温彻底加热。
《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加工制作的每餐次每种食品成品应当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由专人专柜保管,保存48小时以上。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高风险食品成品、冷荤菜应当按前款规定留样,其他加工食品根据相关规定留样。
《征求意见稿》明确,具备条件的学校应当公示食品主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鼓励食堂采用视频监控、玻璃幕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
《征求意见稿》提到,校园内发生因集体用餐导致的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情形,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停止供餐活动,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其他控制措施。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对共同进餐的学生进行排查,加强与学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征求意见稿》指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应当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态,防止事件扩大。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学校食品安全事件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启动相关应急处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提到,学校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发布、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学校食品安全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涉学校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征求意见稿》表示,学校违反本规定,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和社会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予以追究。
创建时间: 201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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