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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供货商管理
来源:中安食品安全培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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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供应商的不安全的食品原料, 任何人都无法安全,为了保障我国消费者权益,我们今天列举山东省食品安全“四制”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经营者在流通领域从事食品经营要分别对食品供应商建立供货商档案


二、食品供货商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食品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复印件;


(2)双方签订的《食品供销合同》或《供销双方食品安全合同》;


(3)有效的进货发票(《食品进货验收台账》)。


(4)食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三、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复印件要有供货商签字、盖章并签署与“原件一致”的字样。每年证照年检后提供年检后的有效复印件;


四、《食品供销合同》或《供销双方食品安全合同》要明确供货商名称、食品类别、品牌、供货期限、质量保证,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并由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


五、食品进货发票(《食品进货验收台账》)要由食品供应商签字、加盖公章并由送货人、验货人、收货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予以确认。内容要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六、经营食品批发,除要对上一级食品供货商或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供货商档案外,还应对下一级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批发档案,并应具有所经营食品每个批次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食品批发档案参照本制度第二条)。


七、经营散装食品要对食品名称、来源、加工日期、保质期、销售商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以标牌的形式公示,公示内容应全面真实,书写简便清晰,食品标牌摆放或悬挂在显要位置,不能与食品直接接触。可直接食用的散装食品要设置防蝇、防尘等设施。


八、经营者在流通领域从事食品经营必须有与食品相对应的食品供货商档案、进货发票(《食品进货验收台账》),做到货档一致。对没有建立食品供货商档案或者供货商档案不齐全的食品,经营者不得购进、销售。


创建时间: 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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