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 | 往大量牛肉里添加鸭肉售卖,罚没139万!
来源:滨州市场监管
今年以来,山东省滨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护航“富强滨州”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滨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阳信县某清真肉类有限公司生产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3年2月14日,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曝光四川绵阳某企业销售了添加鸭肉的伪劣牛肉冷冻制品,部分涉案产品来源为阳信县某清真肉类有限公司。2月16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滨州市市场监管局、阳信县市场监管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涉案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仓库中存放有四批次速冻调理牛肉(生制品),执法人员进行了执法抽样,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均检出鸭成分。经查,当事人生产掺假掺杂的涉案产品154箱,共计3850kg,销售价格18元/kg,货值金额69300元,违法所得4000元(系检品买样费用)。调查发现,当事人同时存在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且2022年2月21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阳信县市场监管局处罚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五)项之规定,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生产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5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速冻调理牛肉(生制品)剩余库存146箱、罚没款139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负责人作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例二: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涉嫌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3年1月13日,邹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邹平市公安局到邹平某保健品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口服食用片剂VegaForce 200mg共计3盒,包装盒无任何中文标示;Tadalafil With Dapoxetine Tablets EXTRA SUPER TADARISE Tablet SunriseTM共计3板(每板10片装,销售1粒,余29粒),外包装无任何中文标示。经检测机构检测EXTRA SUPER TADARISE(超级希爱力双效片)的成分检测出达泊西汀、他达拉非;Vegaforce(巍嘉国际)的成分检测出西地那非、达泊西汀。因上述全英文内容的口服用品未取得中国药品注册证书,不能认定为药品,应当认定为食品。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3年3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博兴县某综合超市涉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案
2022年11月29日,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博兴县某综合超市经营的鸡蛋(购进日期:2022年11月8日)抽检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上述鸡蛋甲醛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2月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且放弃复检。经核实,当事人购进不合格批次鸡蛋15kg,进价9.2元/kg,销售价格9.6元/kg,违法所得共计14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23年6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没款2014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省博兴县某饮料食品厂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12月13日,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福州市仓山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抽检报告显示山东省博兴县某饮料食品厂销售的复合乳酸菌芒果味果汁饮料(规格:340ml/瓶,生产日期:2022-09-01),检验项目“柠檬黄”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2022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经核实,当事人销售上述“复合乳酸菌芒果味果汁饮料”330箱,每箱15瓶,销售价格24.00元/箱,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2023年3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没款179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滨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城区某水饺自助餐厅经营农残超标的橙子案
2022年11月30日,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到滨城区某水饺自助餐厅送达检验报告,告知2022年11月10日在其店内抽检的橙子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2023年2月1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没款501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3年3月22日,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滨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熟羊杂、全羊火锅、熟羊脸肉、熟羊肚的标签未标注营养成分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作出罚没款8678元的行政处罚。
创建时间: 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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