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及标注要求
来源:一起食安行
“加工助剂要求梳理”是小编根据所收集的食品加工助剂的要求、行政回复等资料整理而成,希望对大家认识食品加工助剂有所帮助。
1 什么是食品加工助剂
2 食品加工助剂的归类
3 食品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
4 食品加工助剂的标示要求
01什么是食品加工助剂
我们常说的“食品加工助剂”,在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即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定义是: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
CAC/GL 75-2010 《用作加工助剂物质指南》
加工助剂指: 有意应用于原料加工、食品或其配料中的任何物质或材料(不包括仪器或器具,且不作为食品配料使用),旨在在处理或加工过程中达到某种技术目的,并可能导致在最终产品中无意但不免存在的残留物或衍生物。
提取溶剂
正己烷——浸出法植物油加工
澄 清 剂
膨润土——啤酒加工
脱 模 剂
巴西棕榈蜡——焙烤食品加工
脱 皮 剂
月桂酸——果蔬脱皮加工
02食品加工助剂的归类
根据GB2760的规定,食品加工助剂按照其使用规定的差异,分为3类。
归类
38
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有38种,如氮气,柠檬酸等
77
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有77种,如巴西棕榈蜡、抗坏血酸等
54
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酶,有54种,如α-淀粉酶,木瓜蛋白酶等
相关问答
问
既是一般的食品添加剂,又是加工助剂,使用时如何区别?
答
GB 2760-2014 附录A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主要在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附录C规定的加工助剂主要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发挥工艺作用,不在所生产的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
当一种物质既在附录A又在附录C时,应根据所发挥的功能作用,按照相应的规定使用。
问
既是一般的食品添加剂,又是加工助剂,执行的产品标准有差别吗?
答
没有差别。现行加工助剂的产品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命名均统一命名为食品添加剂,不做区分。
例如GB 1028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松香甘油酯和氢化松香甘油酯》
其中
氢化松香甘油酯:用于果蔬饮料等的乳化剂,属于一般的食品添加剂。
松香甘油酯:畜禽脱毛处理工艺的脱毛剂,属于加工助剂,此外也属于食品用香料。
又如:GB 1886.23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03食品加工助剂使用原则
综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 CAC/GL 75-2010 《用作加工助剂物质指南》,食品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包括:
工艺必要性
GB2760规定,加工助剂应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使用时应具有工艺必要性,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应 尽可能降低使用量。
CAC/GL 75-2010规定:
3.1 当一种物质在原料、食品或配料的处理或加工过程中发挥一项或多项技术作用时,使用这种物质作为加工助剂即被视为正当合理的。
3.2 所用物质的剂量应当限制在发挥所需技术作用所必需的最低限度。
残留量控制
GB2760规定,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终成品之前除去,无法完全除去的,应尽可能降低其残留量,其残留量不应对健康产生危害,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
CAC/GL 75-2010规定:
3.1 加工后残留在食品中的任何加工助剂都不应在最终产品中发挥技术作用。
3.2 留在食品中的物质残留物或衍生物应减少到合理可及的程度,且不应构成任何健康风险。
食品级质量
GB2760规定,加工助剂应该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
CAC/GL 75-2010规定:
3.2 该物质的制备和处理方式应与食品配料相同。
3.4 用作加工助剂的物质应具有食品级质量。
3.5 用作加工助剂的物质应符合根据《食品微生物标准制定和应用原则》(CAC/GL 21-1997)制定的任何适用的微生物标准,并应按照《推荐国际操作规范 — 食品卫生一般原则》(CAC/RCP 1-1969)及其他相关食品法典文本进行制备和处理。
相关问答
问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可以与其他食品添加剂复配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吗?
答
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相关规定,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只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不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加工过程。加工助剂可以与其他食品添加剂经物理方法混合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但加工助剂的使用应符合其使用原则,生产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的规定。
来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
问
能否使用加工助剂食品级过氧化氢浸泡鸡爪?
答
不可以。
参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加工助剂过氧化氢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5]775号)相关截图如下:
食品加工助剂标示
GB 7718-2011 规定:
4.1.3.1.1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关于加工助剂的标示表述“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关于酶制剂的标示表述为“酶制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如果在终产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应按照食品配料表标示的有关规定,按照制造或加工食品时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
创建时间: 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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