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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全面加强中小学校配餐(食堂)管理工作!三部门通知来啦~
来源:山东市场监管

中小学校配餐(食堂)管理工作关系到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2022年,按照省纪委相关要求和统一部署,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聚焦中小学校配餐(食堂)管理,扎实开展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三部门联合成立中小学校配餐(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各地全面推进整治工作。落实“四查”制度,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学校食堂开展每周自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季度检查;联合教育部门落实校外配餐单位“动态清单管理、学前全面检查、开展监督抽检、建立年度黑名单”四项长效机制;对校外供餐单位开展省级监督抽检,重点抽检米、面、生鲜肉等食品原料,合格率为99.6%;对全省校外供餐单位开展集中检查,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全面梳理校外供餐关键要素和风险特点,实施“深度扫描”,全面细致排查问题;畅通省、市、县三级教育和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渠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并在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集中公布。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一年来取得了积极成果,有效提升了我省中小学校配餐(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为巩固深化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健全维护教育领域群众利益的长效机制,12月13日,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配餐(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后勤函〔2022〕3号),要求各地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加强中小学校配餐(食堂)管理工作、保障学校食品安全与学生营养健康作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实际举措;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联动,坚持规范运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和营养健康管理;加快推进规范化食堂建设,加强食堂财务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努力为广大中小学生提供卫生安全、营养健康、质优价宜的就餐服务。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配餐(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教体)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配餐(食堂)管理,努力为广大师生提供卫生安全、营养健康、质优价宜的就餐服务,健全维护教育领域群众利益的长效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中小学校配餐(食堂)管理工作关系到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加强中小学校配餐(食堂)管理工作,保障学校食品安全与学生营养健康,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不断满足学生对美好校园生活向往,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各级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校配餐(食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加强部门联动,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工作落实,切实抓好中小学校配餐(食堂)管理工作,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

各级教育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工作对接,联合成立中小学校配餐(食堂)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统筹负责中小学校配餐(食堂)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建立健全配餐(食堂)管理制度、落实配餐(食堂)管理工作主体责任;指导中小学校开展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厉行节约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指导中小学校规范配餐(食堂)财务管理、配餐企业招投标、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物资采购等工作,持续推进规范化食堂建设;指导中小学校完善配餐(食堂)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配餐(食堂)评价考核等。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中小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属地中小学校配餐(食堂)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对学校食堂、配餐单位开展检查,依法查处涉及中小学校配餐(食堂)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中小学校配餐(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督促学校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设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并对学校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中小学校是配餐(食堂)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校长(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各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配餐(食堂)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集中用餐陪餐、外购食品查验、集中用餐信息公开、食品安全、营养健康、饭菜质量监督等规定,每周对配餐(食堂)内部管理工作进行自查,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学校应设立由食堂管理人员、教职工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认真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

三、规范运营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一)坚持公益原则,规范运营机制。中小学校配餐(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努力为广大师生提供卫生安全、营养健康、质优价宜的就餐服务。

中小学校食堂原则上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不具备专业化服务水平的学校食堂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实行员工劳务外包进行专业化劳务服务,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劳务外包企业,并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报备。

已经实行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到期后原则上不再签订新的合同,改为学校自主经营;确需引入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应采用竞争择优的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并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报备。学校与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经营方利润率或利润额度并确认监管方式,明确双方在食堂管理服务特别是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委托经营食堂的中小学校,不得向受托经营方转嫁食堂建设、修缮等费用。

已经配建食堂的学校原则上应采用食堂供餐;不具备食堂建设条件的中小学校可采用校外供餐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采用校外配餐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应严格执行《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后勤字〔2021〕1号)要求,由市、县(市、区)教育部门采用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依法取得集体用餐配送资质、能够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校外配餐单位;纳入范围的校外配餐单位名单,应向社会公告。中小学校在纳入范围的校外配餐单位名单中自主选择配餐单位,并向属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报备;与校外配餐单位依法签订配餐合同,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明确配餐食品的质量、餐量、价格、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等内容。

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配合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开展对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校外供餐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校外供餐企业在每学期向学校供餐前开展专门检查,并纳入监督抽检范围。

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健全劳务外包企业、委托经营方和校外配餐单位退出管理机制,严格量化考核,对考核不合格、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合同中规定应当解除的其它情形的单位,要及时终止合同,纳入“黑名单”管理。

(二)加强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安全。各市、县(市、区)要对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指导督促配餐单位和学校食堂严格落实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配送和餐(饮)具洗消等各环节的工作场所、设施设备、操作流程、员工管理相关要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指导督促配餐单位和学校食堂严格落实《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大宗食品统一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体函〔2020〕17号)要求,对采购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应用“山东食链”信息化追溯系统,推动采购的食用农产品源头可追溯,禁止采购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各中小学校要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

(三)加强健康管理,养成良好习惯。各市、县(市、区)要指导督促各中小学校广泛开展营养健康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提升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健康素养,引导学生牢固树立节粮爱粮意识,践行“光盘行动”,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个人习惯。指导督促配餐单位、学校食堂根据年龄和生长发育特点,为学生提供均衡营养膳食。

配餐单位、学校食堂应编制并公布每周带量食谱,推行学生餐营养计划,主食应米、面及各种杂粮适当调配,菜品、口味多样化,做到品种多样、营养均衡,适合不同学生进餐要求。学校膳食委员会要定期组织师生、家长对供餐质量卫生、营养搭配、口感口味、供餐服务等进行量化评价。

四、强化措施保障,推动工作落实

(一)推进规范化食堂建设。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要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校规范化食堂建设实施方案》(鲁教后勤字〔2021〕2号)要求,持续开展中小学校规范化食堂建设,积极创建“清洁厨房”;对照《山东省中小学校规范化食堂评价标准》定期对辖区内中小学校食堂进行抽查,综合评分低于80分的学校食堂要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为师生提供就餐服务。各中小学校要对食堂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校规范化食堂评价标准》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学校食堂供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

(二)加强食堂财务管理。各市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鲁教财发〔2021〕1号)要求,制定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指导县(市、区)教育部门或中小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食堂财务管理办法;每年至少开展1次食堂财会人员培训和食堂财务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各中小学校要单独设立食堂会计账簿,严格出入库管理,加强成本控制,规范会计核算;实行价格公示制度,每月对食堂采购物品品种、数量、价格及收入、支出结余情况进行公示;坚持公益属性,确保自营食堂历年累计结余控制在年度收入的3%以内、委托经营食堂微利经营。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各市、县(市、区)要持续推进配餐单位和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山东食链”等智慧管理模式提质扩面,应用信息化技术加强精细化管理,提升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借助“互联网+明厨亮灶”,随机抽查食堂运行状况,主动查找、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鼓励有条件的学校积极探索利用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和现代食堂管理进行有机融合,打造节约型智慧食堂;逐步实现食堂采取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管理食品原料采购及食品贮存、食品加工制作、分餐或售卖、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培训、食品安全自查等信息,打造全链条、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流程。

(四)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正面纪法教育和反面警示教育,督促中小学校完善配餐(食堂)管理工作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建立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各中小学校要充分发挥膳食委员会作用,定期对学校配餐(食堂)工作进行检查。各级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要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坚持一线工作法和“四不两直”工作法,加强对配餐(食堂)下沉式监督;要畅通投诉渠道,对配餐(食堂)工作中群众合理诉求和反映强烈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限时整改,涉及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3日

创建时间: 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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