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不可怕,这样添加却违法
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食品行业中流传着这样一句话:
“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工业的灵魂。”
我国目前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000多种,按功能分为20多个类别,比如防腐剂、着色剂、甜味剂、增稠剂、香精香料、营养强化剂等等。从近年来温州全市法院审理的危害食品安全案件来看,超限量添加、超范围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仍不在少数,需要引起重视。
【超限量添加】
即该种食品添加剂本身允许在某些食品类别中添加,但是添加过量了。
案例一
生产、销售防腐剂超标卤制品
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丈夫被告人郑某某、儿媳被告人施某某的协助下,在平阳县凤卧镇家中生产鸡翅、鸡爪、猪蹄等卤制品时添加亚硝酸盐,并在附近菜市场出售,2018年6月21日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检测,鸡翅、鸡爪、猪蹄的亚硝酸盐分别为554mg/kg、441mg/kg、382mg/kg,均严重超出酱卤肉类中亚硝酸盐残留量≤30mg/kg的国家标准。
两年后,相似的情景在瑞安市陶山镇的一家熟食店上演。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经营的熟食店内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卤制猪大肠、猪耳朵并对外销售。当天,执法人员对店内食品进行抽样检测,被抽检的卤猪耳朵、卤猪大肠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测结果分别为0.64g/kg、0.73g/kg,均严重超出卤肉类中山梨酸≤0.075g/ kg的国家标准。
亚硝酸盐、山梨酸等都是常用的食品防腐剂,虽然允许在酱卤肉类中添加,但添加的量有严格标准。长期食用防腐剂超标食品,容易引起胃肠方面疾病,严重的会影响肝肾功能,甚至引发癌症。
案例二
生产、销售铝超标油条
在苍南县灵溪镇和矾山镇发生的5起生产、销售铝超标油条案件中,被告人林某1和袁某某夫妻、李某某和曾某某夫妻、林某2和谢某某夫妻、徐某某、陈某某,他们或经营夫妻店,或在农贸市场附近摆摊,或在家中搞小作坊,都不约而同地在制作油条过程中超限量添加了明矾,目的是为了让炸出来的油条更加膨松酥脆。经检测,涉案油条的铝残留量为397.9 mg/kg至912.1mg/kg不等,均严重超出油条铝残留量≤100mg/kg的国家标准。
明矾和碱(小苏打)一起混合使用,生成的主要产物是二氧化碳和氢氧化铝,其中二氧化碳起到膨松效果,氢氧化铝使得油条吃起来更有嚼劲。因此,传统做油条都要添加明矾,明矾也作为膨松剂被允许添加在油炸面制品等食品类别中。但铝离子摄入过多,会大量堆积在体内,损伤大脑,引起痴呆症和影响儿童智力发育。
【超范围添加】
即该种食品添加剂在不允许添加的食品类别中添加了。
案例三
生产、销售含防腐剂豆腐、面条
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某在乐清市虹桥镇经营豆制品加工小作坊期间,为了增加保存期限,在豆腐中添加了苯甲酸,后由被告人薛某某将豆腐批发给菜场摊贩彭某某。2019年8月1日,执法人员对彭某某摊位的豆腐进行抽检,检测得出豆腐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含量为0.481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一天,被告人蒋某某在位于乐清市盐盆街道的加工作坊内,为了增加麦荞面的保存期限,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了苯甲酸。经检测,蒋某某生产的麦荞面苯甲酸及其钠盐含量1.1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苯甲酸作为一种防腐剂,根据国家标准不允许添加在豆腐、面条中,以上案例就是添加错了食物类别,属于超范围添加。
案例四
生产、销售含甜蜜素实心包、红糖包
被告人庄某某在洞头区东屏街道经营一家早餐店。2019年3月至11月期间,其在生产的实心包、红糖包中加入甜蜜素并对外销售。2019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对该早餐店内的实心包、红糖包进行抽样检测,发现甜蜜素(环已基氨基磺酸钠)含量为2.31g/kg、4.57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复检,甜蜜素含量为3.11g/kg、2.39g/kg,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2019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在庄某某早餐店内检查发现甜蜜素一罐,重0.75kg,同时对其当天销售的实心包、红糖包进行抽检,检出甜蜜素含量分别为1.69g/kg、2.63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同一时期,在洞头北岙街道、东屏街道经营早餐店的谢某某、周某某、许某某在制作实心包、豆沙包过程中均添加了甜蜜素,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
甜蜜素的功能为增甜剂,常用于甜品、蜜饯、腌菜、调味汁、配制酒和饮料等食品中,但其和防腐剂一样属于严格限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未被允许应用于米面制品。甜蜜素有致癌、致畸、损害肾功能等副作用,长期过度食用甜蜜素,会对人体的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损害。
【违法添加】
即在食品中添加了根本不属于食品添加剂的东西。
那些年轰动一时的三聚氰胺和苏丹红事件,让大家对“添加剂”恨之入骨。还有像吊白块、甲醛等,它们都不属于“食品添加剂”家族里的成员,而是工业用品,作为工业上的染色剂、漂白剂和防腐剂等,绝不允许添加到食品当中!
案例五
销售添加甲醛银鱼
2020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某某为了给冰鲜银鱼防腐和漂白,在其租住处把银鱼放在甲醛溶液中浸泡过后再对外销售。2020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涉案银鱼共计8箱,约100斤(包括冰块,银鱼约60斤)。经检测,银鱼的甲醛含量为372.65mg/kg。
啊,居然用上了甲醛,小编隔着屏幕都闻到了浓浓的刺鼻味。
甲醛已被世界卫生组织认定为一类致癌物,短时间接触有刺激、致敏作用,损害皮肤粘膜和呼吸道。长期接触会导致基因突变,增加多种肿瘤发病率。
【裁判结果】
上述被告人均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并处罚金。法院对部分适用缓刑的人员,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
1. 食品从业者务必认准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GB2760,严格按照国标清单里面允许的食品类别和使用量来使用食品添加剂,切勿通过违法手段降低生产成本、获取不当竞争优势。
2.消费者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食品,不要购买三无产品或者小作坊、黑作坊生产的食品。发现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创建时间: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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