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到“问题”食品如何索赔?
来源:中安食品安全培训网
日前,天津市通报了“静海独流镇制售假冒品牌调料”的处理结果。静海区政府被责成作深刻检查,并受到通报批评;15名责任人被问责。该事件一经爆出引起了市民的高度关注,当然大家更关心的还是食品安全的问题。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的过程中,如果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法律到底有何处罚规定呢?
案情回顾
2016年4月底,公安塘沽分局的民警在对涉嫌吸毒人员审查时,发现其尿液检测吗啡类毒品成分为阳性,随后民警询问其是否吸食了毒品,但该人予以否认。另外,该人称自己在此前也曾被胡家园派出所进行过尿液检查,并未查出问题。如果没有吸毒检测会呈阳性呢?通过民警的再三询问,该人只回想起自己只是在胡家园街的菜市场附近“××盐山羊汤馆”用餐后在新港入住旅馆时被警方查获。
随后民警对“××盐山羊汤馆”的羊汤进行现场提取检测,在羊汤中检出吗啡类毒品呈阳性,后对该羊汤馆进行搜查,在店内查获干燥成熟的果壳疑似毒品(经鉴定为罂粟壳)。经对当场食用过该店羊汤的数名顾客进行尿液检测,均检测出尿液中吗啡类毒品呈阳性。最终,经营者王某供述了其在制作羊汤和羊蹄时放入先前购买的“大烟壳”的犯罪事实。
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追究刑责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的过程中,如果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按照《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因此王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能否请求赔偿?
这些光顾“××盐山羊汤馆”的消费者不知道自己被“投毒”了,他们的身体受到了伤害,能否得到赔偿呢?消费者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请求店方赔偿自己遭受到的损失。依据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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罂粟壳其实就是干燥之后的罂粟果壳。根据国务院颂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罂粟壳属于麻醉药品管制品种,药用罂粟壳的供应业务须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经营单位办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准经营。麻醉药品的制成品、半制成品、罂粟壳及种子等,均由专人负责,只供医疗、教学和科研应用。在食品中掺杂罂粟壳成分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规定。日常生活中,市民如果发现市场上出现问题食品调味料,可以拨打12315进行举报。
创建时间: 2017-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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