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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小吃“油葱粿”违规添加非食品原料硼砂
来源:检察日报

日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提起的洪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洪某被处以刑罚,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8万元,付出了10倍于其获利的代价,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

2008年12月12日以来,洪某为了片面追求其所生产的厦门小吃“油葱粿”的口感弹性,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长期在“油葱粿”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销售给食客,销售数量大,涉及面广。截至被查获,洪某经营的小吃店销售掺入硼砂的“油葱粿”累计共约6.8万元。

2018年4月,洪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移送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据介绍,国家有关部门早在2008年就将硼砂列为非食用物质,在食品中添加硼砂,易引起人体中硼的蓄积中毒,过量的硼还可引起人体脏器功能障碍,甚至死亡的后果。

办案中,思明区检察院认为,洪某的行为危害公众身体健康,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共利益,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还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思明区检察院在媒体上刊登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无组织就洪某的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此,2018年9月,该院决定对洪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8万元的民事责任。

日前,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审过程中,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洪某承诺在7日内按照检察机关诉求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法庭综合考量洪某的悔罪表现和赔偿、道歉承诺,当庭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创建时间: 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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