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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约束食品摊贩经营行为--海南省发布《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中安食品安全培训网

食品小摊位、小店铺、小排档,在方便群众生活的同时,也为解决就业作出了不小的贡献。但是,食品摊贩由于经营单位小、流动性大,对其监管难度较大。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办法》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约束食品摊贩经营行为,确保群众饮食安全。

 

  职责清晰  各司其职

 

  《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食品摊贩监管中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要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集中场所或者街区,并为食品摊贩经营者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将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食品摊贩存在区域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问题,要组织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或者专项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统筹考虑交通、噪音、市容等因素,提供与经营业态相适应的必要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科学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临时区域(点),合理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在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设置标识牌,明确食品摊贩规范经营的管理制度和场地管理者及其管理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食品摊贩的食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督促他们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样检验结果。此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应建立食品摊贩诚信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摊贩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及时向社会曝光违法行为。

 

  为加强学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周边200米范围内及公共厕所周围25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标准严谨  清单细致

 

  《办法》要求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行为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具备相应制售和储存食品的设备、器具以及防晒、防雨、防尘、防蝇等卫生防护设施;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60日等。

 

  《办法》明确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来源不明的食品和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食类、冷食类、现制乳制品、裱花蛋糕等食品;腐烂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国家和海南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违规处罚  过罚相当

 

  《办法》对食品摊贩的违规经营行为,除规定了警告、罚款等措施外,还规定了取缔经营摊位的处罚。

 

  例如,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转让、出租、出借的,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履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立即停止销售,及时救治食品中毒人员,并留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扩大,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义务的,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

 

  食品摊贩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抽样检验或者阻挠、妨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


创建时间: 201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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