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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黑龙江省食药监局

      一、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36号令)等法律法规,准确掌握我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状,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严厉打击网络餐饮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特下发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三、具体内容的说明

  (一)坚持问题导向,调查摸清底数,督促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依法备案。

  1. 备案地。本省的第三方平台备案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省内外第三方平台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工作,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食药监管部门负责;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备案工作由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药监管部门负责。

  2. 第三方平台(含分支机构)备案提交资料。

  (1)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网站备案信息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通信部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分支机构只需提交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 自建网站备案提交资料。

  (1)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网站备案信息申请表;

  (2)通信部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 备案结果公示和信息公开。备案部门于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备案信息。同时,备案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和《办法》要求,将备案指南、流程、申请表等在监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供查询和下载。

  依据: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2.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需要。

  (二)开展专项治理、坚持多措并举,创新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对在行动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依法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有效降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第四十四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促进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升。 加大对网络餐饮服务订餐平台的检查力度,对不合格的迅速整改、查处,发现严重违法行为时,立即通知第三方平台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创建时间: 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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