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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三小”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食药监局

河南省“三小”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以下简称“三小”)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为全面提升“三小”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学习贯彻《条例》,通过专项治理,排查澄清“三小”底数,符合条件的纳入登记备案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基本消除“三小”无证生产经营问题。

  二、主要任务

  以贯彻落实《条例》及相关规定为切入点,加强《条例》的学习贯彻和宣传普及。依据《条例》规定,按照“登记备案一批、规范提升一批、依法查处一批”的原则,全面开展“三小”治理整顿。

  (一)开展宣传教育。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宣贯方案,加强《条例》的宣贯和“三小”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督促生产经营者自觉学习遵守《条例》,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全面排查建档。各地应以乡镇、办事处监管所为单位,对辖区“三小”全面排查建档,澄清辖区“三小”底数,划分类别,分类管理。

  (三)依法登记备案。各地应严格落实《条例》及相关规定,依法实施登记备案,符合条件的“三小”生产经营者全部纳入登记备案管理。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加强对“三小”登记备案的现场服务指导,帮助引导,规范提高。

  (四)落实监管责任。各地应在履行登记、备案后首次现场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结合落实“四有两责”和网格化监管要求,科学制定监管计划,明确监管责任人和日常检查重点,建立监管档案,公开“三小”日常监督检查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整治违法违规。各地应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对于不按《条例》要求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病死畜禽肉和工业原料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打击整顿。

  四、工作内容及时限

  专项治理从五个方面推进实施。

  (一)部署动员(4月中旬前)

  各地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三小”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治理重点,细化措施安排,专题动员部署,学习宣传《条例》及相关规定,有效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全面排查(6月底前)

  以乡镇、办事处监管所为单位,对辖区“三小”全面排查建档,建立台账,澄清底数。

  (三)登记备案(11月底前)

  在全面动员和排查的基础上,督促指导“三小”生产经营者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按照“三小”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实施登记备案,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四)集中整治(7月至11月底)

  按照制定的专项整治方案,采取分区划片、责任到人的方式,组织开展“三小”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和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五)总结提升(12月底前)

  梳理总结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查看辖区所有“三小”是否全部纳入登记备案管理,是否仍存在无证生产经营问题,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是否得到解决和加强,分析研判辖区“三小”安全形势,健全完善“三小”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巩固治理工作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三小”食品安全是监管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风险点,针对“三小”食品开展专项治理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食品安全省重大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履职尽责,抓好各项工作的推进落实。同时,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加大对“三小”的治理整顿力度,全面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

  (二)坚持严惩重处,探索长效机制。专项治理要充分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的要求,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危害群众健康安全的不法分子,要坚决严肃查处、严厉惩治。同时,各地要充分认识“三小”监管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在集中治理规范的基础上,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探索建立切实有效的“三小”长效监管机制。

  (三)强化宣传教育,推进社会共治。要结合专项治理,加强食品安全从业人员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基础知识的普及宣贯,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条例》,开展警示教育,促进从业人员安全知识提升和主体责任意识增强。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协作,宣传治理行动的措施和成效,扩大治理行动的社会影响力,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要健全完善食品安全举报和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三小”治理的积极性,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四)强化督导检查,严格信息报送。“三小”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已列入省局2018年度重点工作台账,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并将纳入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县)等各类示范创建活动。省局将组织督查和暗访,定期通报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各地也要加强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地方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各地请于2018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12月2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阶段性情况或总结(含附件)报送至省局(按环节分别报送),发现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创建时间: 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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